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版权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的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进出口管理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
2.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负责。
2.自治区古籍整理出版工作,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负责。
3.自治区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内部报刊转化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将有关书号、版号和新闻记者证的发放,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的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侵权作品的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逐步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自治区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管理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自治区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区域性调节措施。
(三)负责审核、申报自治区新建的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发行单位;审核、申报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自治区涉外代理等机构;审批区内各种报纸开版、期刊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审批并管理将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工作,负责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工作的审批;审批管理图书二级批发单位。
(四)对自治区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监督管理印刷业。
(六)根据国家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拟定我区的有关规章和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 “打非”计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 “打非”集中行动和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自治区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
(八)组织、指导全区教科书、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及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九)管理自治区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在全区有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
(十)负责自治区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一)负责自治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二)编制自治区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标准划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自治区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
(十三)编制自治区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区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